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青各单位:
《青阳县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措施(试行)》业经县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云全网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阳县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增强建筑业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池政办秘〔2020〕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适用对象
在我县注册有建筑业资质并依法纳税的建筑业企业;符合条件的社会开发投资单位、市外建筑业企业及建筑业企业联合体高管团队。
二、主要措施
(一)鼓励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企业总承包资质首次由一级升特级、二级升一级、三级升二级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8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专业承包资质首次晋升为桥梁、隧道、民航、铁路方面专业一级的,给予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总承包资质等级每提高一级可以奖励一次,主项已获得高等级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升级其他同等级或低等级总承包资质不重复奖励。监理企业首次晋升甲级资质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
(二)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拓展市场。对年度入统产值超过1.5亿元的本县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扶持奖励,当年产值在1.5亿元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增加0.5万元奖励。
我县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接工程,市外的建筑业入统产值达到1亿元-2亿元(不含2亿元),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产值达到2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产值达到3亿元以上,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
本县建筑业企业在本县范围内年度缴纳税收总额在3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奖励地方可用财力部分的25%;
年度缴纳税收总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奖励地方可用财力部分的30%;
年度缴纳税收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奖励地方可用财力部分的40%;
建筑业企业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重复享受奖励。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
(三)鼓励建筑业企业创优质工程。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主承建的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项目,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奖、市级优质工程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
(四)支持建筑业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项目建设。本县建筑业企业与市外实力强、资质高、专业全的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县内外项目建设,联合体承建单个项目产值当年计入本县统计库超过1亿元的,给予联合体高管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统产值在1亿元的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增加奖励0.5万元。行业主管部门在进行信用评价时,分别给予信用加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业绩在资质申报和投标时予以认可。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统计局。
(五)鼓励社会开发投资项目业主单位与本地建筑业企业合作。本县社会开发投资项目业主单位依法发包选择本县企业作为总承包施工单位的,总承包施工单位因该项目在本县缴纳税收总额超过100万元的,按总承包施工单位因该项目施工贡献地方可用财力20%部分奖励业主单位高管团队。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
(六)鼓励市外总承包企业与本地建筑业企业合作。市外总承包企业将其承建的本县建设项目专业分包工程依法分包给本县建筑业企业,分包企业因该项目在本县缴纳税收总额超过20万元的,按分包企业因该项目施工贡献地方可用财力20%部分奖励总承包企业高管团队。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
(七)培育优秀建筑业企业。每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评选活动,对产值增长快、经济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积极创建优质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建筑业年产值达到3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由县政府命名为“县建筑行业龙头企业”,企业负责人命名为“县建筑行业杰出企业家”;建筑业年产值达到1.5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由县政府命名为“县建筑行业优秀企业”,企业负责人命名为“县建筑行业优秀企业家”。
对获得县政府命名的企业和企业家优先推荐参与上级评先评优活动。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总工会、县住建局。
(八)鼓励市外优质建筑业企业落户我县。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将注册地变更至我县,由注册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奖励企业迁址开办费5万元,负责协调办公场所三年免租金扶持政策;企业当年建筑业入统产值达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一次性奖励企业高管团队100万元;当年建筑业入统产值达10亿元(不含10亿元)以上,一次性奖励企业高管团队200万元。
当年产值达不到上述条件的,正常享受第二项优惠措施。
对于规模特别大的建筑业企业引进,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优惠措施。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
(九)鼓励市外建筑业企业设立子公司。鼓励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县承接建设项目工程后,在我县注册成立有建筑业资质的子公司为承接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子公司当年完成的入统产值等参照第二项措施奖励标准,奖励给企业高管团队。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统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在本县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取消奖励资格。
(二)自享受本奖励措施起5年内迁出本县的,奖励资金由享受企业全额退回,否则记入不诚信单位黑名单。
(三)本措施试行后,县开发区及各乡镇原涉及建筑业企业的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及高管团队年度累计享受奖励不得高于该企业或该项目当年贡献地方可用财力。
(四)本措施奖励资金由受益地财政各自承担,县乡财政按体制结算后,由县财政统一兑现;县开发区、相关乡镇、县住建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负责企业奖励项目申报、资料审核、奖励公示、资金审批、资金拨付等工作。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在次年的三月底前兑现完毕。
(五)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若国家、省、市有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六)本措施适用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