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您于2023年2月10日入职所在公司从事仓管工作,2023年3月3日离职,约定试用期工资2800元/月,单位已发放工资1938元。
3月21日,工作人员与公司联系,公司表示需您到厂完善离职手续、提交工作资料后支付剩余工资;您认为您的离职手续已经办理,公司要求其提供的材料已丢失无法提供,不愿到公司处理。
后经与双方进一步协商,公司提出于2023年4月18日前支付您剩余工资,您也表示同意。
若有不清楚的地方或该公司未按期支付工资可以与我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咨询。
联系人:方雷,电话:5026019
青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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